北京钟南山创新公益基金会
科技成果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委员会的名称是“北京钟南山创新公益基金会科技成果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募集范围: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委员会的宗旨:本委员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募集创新资金,资助创新成果、创新人才,创新公益活动,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与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资助创新成果,包括研究成果、学术成就、科研设施、成果转化条件建设及技术推广应用;
(2)资助创新者,对创新科研工作者和创新科技成果给予资助;
(3)资助公益活动,对国际国内创新公益活动、学术合作和交流、资助与创新创作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有关的其它研发项目给予资助;
(4)举办创新公益活动,包括钟南山创新公益活动,创造力大赛、文学大赛,创新成果展览;
(5)设立公益项目,实施公益项目;
(6)编辑公益图书资料,包括编辑手册资料,创建公益网站、微信平台、APP客户端、互联网终端。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本基金委员会会由会长、 秘书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组成理事会。
本七条 理事会成员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科技成果委员会负责人及主要捐赠人发起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副主席、副会长、理事、会员;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果评审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会员,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秘书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员: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秘书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员每届任期 3 年。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九)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一)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利息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科研设施、成果转化条件建设、创新研究及技术推广应用;
(二)资助创新者,包括科研工作者和创新型学生;
(三)资助创新成果,包括专利成果、著作权成果、商标成果;
(四)资助国际学术合作和交流;
(五)支持与创新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研发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投入金额高于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一次性涉及金额高于50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管理委员会。
(一)理事会授权由秘书长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果评审机构;
(二)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委员会决定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
由秘书长任命以下人员,并签发聘书。
基地负责人
中心负责人
实验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