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日期:2020-03-09 15:11:14    阅读次数:934 次

【颁布时间】:2016-11-25

【实施时间】:2017-01-01

【文号】: 京政办发〔2016〕55号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规类别】: 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切实加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不断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坚持以制度改革为重点,以信息化手段运用为支撑,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统筹科技资源,积极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信息公开共享、绩效导向明确、具有首都特色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组织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将首都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转变政府职能。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总体布局和政策创新,对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评估和监管,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积极培育专业化、市场化、公益性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服务机构在具体项目中的作用。

服务创新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调动和服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为核心,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产业发展等环节,有效服务创新型经济发展。

坚持规范透明。明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和执行各方职责,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统筹分步推进。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在条件成熟的领域率先开展示范,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深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统筹协调

(一)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审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研究科技领域政策创新,以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设置;审定科技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和专业服务机构遴选结果,以及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管理级次和模式;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动态调整与评价监督等事项。涉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农业局、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成立科技决策咨询委员会。由科技、产业、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总体布局、政策创新和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设置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三)培育专业服务机构。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为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成果转化跟踪调查等。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逐步推进专业服务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建议,及时提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新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提出建议。

(五)建设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设市级统一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优化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根据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本市各项目主管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为五个类别,形成各有侧重、相互协同的分类管理格局。

(一)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青年人才、骨干科学家和优秀科研团队建设,夯实创新基础,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撑北京市技术创新行动计划,聚焦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项目产业化目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

(三)北京市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可持续发展、重大民生需求的现代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形成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跨部门、跨行业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

(四)北京市科技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产业化为目标的项目。探索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模式,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北京市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专项。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基地服务能力建设、科技人才发展等,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科技创新创业的保障能力。

按照上述五个类别,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首批将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农业局、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纳入优化整合范畴,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到重点产业的科技创新领域,推进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过程的“大统筹”机制。对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仍按原渠道管理使用,由联席会议审定管理级次和模式。

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一)改进专家遴选制度。项目评估评审吸收同行和企业专家,有条件的鼓励吸收外省区市或海外高层次专家,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继续完善专家数据库,对评估评审专家实行更新轮换、信用管理和回避制度。

(二)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对财政资金支持、涉及研发攻关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及时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报告提交与共享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科技报告系统,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向社会开放。

(三)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信用记录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在执行或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科研不端与失信行为,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客观记录,并对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或参与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格。

(四)完善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专业服务机构遴选标准,明确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委托协议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项目管理。

五、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一)强化联席会议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责任。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各成员单位要将绩效管理贯穿于总体计划、资金分配、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各环节,并定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绩效和科技决策咨询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管理及后续跟踪,并根据绩效情况及时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向。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服务责任。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决策部署,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制定三年滚动规划,科学组织安排项目。结合不同类别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特点,研究制定导向明确、注重绩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政策宣传培训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履行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的经费支出自查自纠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不断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